广东省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计算机学会是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计算机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业务上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指导。它是党和政府联系计算机科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省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及“科技兴国”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的原则,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171号3号楼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技术合作,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学术论坛及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合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的职称评定,项目的立项、评定、验收工作;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与计算机有关的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计算机技术领域的网络通讯、系统集成、软硬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智慧城市的规划。
(四)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普及计算机基本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计算机在各个领域里的应用。
(五)发展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大学生、中学生的科技技术比赛及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
(六)加强同港、澳、台的联络,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国内外的合作办学及教材编写。
(七)组织专家制定计算机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行业标准。
(八)办好学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本人填表,单位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水平、助理工程师级人员、从事计算机工作的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可申请入会。
(二)团体会员条件: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三)特邀会员条件: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积极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台、港、澳、地区的科技工作者和外籍科技工作者可邀请作为嘉宾、顾问。特邀会员不具有表决权、不交纳会费。
会员可以自由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八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五)遵守会章,完成学会委托工作;
(六)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科学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每年缴交会费;
(八)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团体会员:
(一)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四)推荐优秀论文;
(五)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交流会等;
(六)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七)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八)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共同搞好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的正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的条件
为发挥学术造诣较深、对学会有贡献的高龄会员的作用,设立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
(一)曾任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为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可聘为名誉理事;
(二)曾任学会正(副)理事长,为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当退出学会领导时,可根据其退出时的职务聘为相应的名誉职务;
(三)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计算机学术带头人,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在职省市领导;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
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其成立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并依据办理有关手续。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
学会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和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会设立办公室和秘书处作为内部工作机构,负责学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学会办公室设在挂靠单位,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员费。
(三)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3000元,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